信託制度源於英國,英美許多家族善用信託,家族事業得以數百年歷久不衰,打破中國傳統「富不過三代」的魔咒。
(旺報《台商周報》2010-10-26 更正:編排誤植「信託關係圖」順序應為成立人→受託人→受益人) |
台灣信託法並未賦予受託人對財產的分配權,另外受益人需繳納信託所得稅,因此酌情信託在台難以執行。香港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,信託財產轉移不必課稅。兩岸三地,目前僅有香港可以成立酌情信託。
信託管理的財產為屬地主義,即在香港成立的信託受託財產僅限於本地資產,包括香港的房地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、保單等。至於成立人和受益人身分,沒有地域和國籍限制,因此台灣和大陸居民也可以到香港成立信託。#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